初级会计职称考试《经济法基础》备考指导:税收强制执行措施
2012年《经济法基础》——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。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,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的,经县以上税务局(分局)局长批准,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 1.税收强制执行措施: (1)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; (2)扣押、查封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、货物或其他财产,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。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,对上述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。 2.与保全措施关系: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。 多项选择题 ◎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,下列各项中,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()。 A.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.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.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,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.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正确答案:BC 答案解析:本题考核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的内容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:(1)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;(2)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,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。题中选项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。 判断题 ◎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,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,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。() 正确答案: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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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2-04-06 责任编辑:youjun